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作者:法规     发布时间:2014-12-15 点击数:4369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是一则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并下发的一则规范,作为行为准则和工作准则。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

文 号:沪城管〔20072

发布日期:2007-1-4

执行日期:2007-1-4

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已于200631日施行。《办法》对各部门在管理和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各区县语委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监测工作网络,对公共场所用语用字进行监测;对公共场所的招牌、设施等的用字违反《办法》规定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予以纠处。

为推进《办法》的实施,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和上海市语委共同研究制订了《上海市公共场所社会用字监测与行政执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四日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doc

本文共1页 

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加入我们 | 问题反馈 | 地理位置| 违法举报

 沪ICP备05028997号沪公网安备 31010102003828号

上海市格致中学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0 - 2019

地址:上海市广西北路66号 邮编:200001 电话:67157666、63510228 传真:33040215

违法举报电话  63510228*2701 67157666*2701 email:gezhi@gezhi.edu.cngezhi@hpe.cn

中文域名:上海市格致中学.公益

     
当前在线人数:2575;累计访问人数:33596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