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格致中学学籍管理常规

作者:德育处     发布时间:2018-3-6 点击数:893
 

学籍管理常规

入学注册

 

(一)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进行招生。

   (二)在新学年开学前十五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超过一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作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新生录取后,学校按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额编班。

(三)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应规定日期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做旷课处理。

 

转学

 

(一)学生全家户籍跨区县变迁,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需要转学者,应准予转学。

(二)学生转学须办理转学手续。学校不得接受无转学证明的学生。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最迟不得超时开学后一周。如因市政运行等特殊原因中途不转学确有困难。应允许学期中途转学。

(三)中学生转学,学生家长与户籍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联系,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没有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

本市学生转学,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不得擅自决定其升、留级。

(四)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高中学生在入学第一学期,临毕业的最后一学期,一般不予转学。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知青子女及持有本市蓝印户口者,已在外省市考入高中的一般不予转学。

(五)本市民办学校学生转学,高中一般不予转学。

(六)本市高中学生转学,应持有户籍证明、转学证明、学生评价手册和学籍卡、健康卡(原校提供学籍卡、健康卡复制件),高中学生还需附高中录取时档案材料、各科会考成绩。

(七)学生转往外省市,应由学生家长持户口迁移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证明,并由家长签收有关转学资料。

学生有外省市转来本市,需持户籍证明和转学证明及有关材料(成绩手册、学籍卡、健康卡等)向户籍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入学,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安排入学。学校对其进行文化考核,并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

(八)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已毕业学生或已被上一级学校录取的新生重读。

 

借读

 

(一)借读学生应具有本市临时户口或暂住户口证明,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父母工作单位证明,学历证明。借读申请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借读生修业期满,学校应根据其毕业考试成绩发给相应学历证书。

(三)经批准在本市中小学就读的外省市户籍学生,学校应按本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借读费。

 

成绩考核

 

(一)学生学业成绩,须有学期总评成绩和学年总评成绩。

(二)各科的考试和考查应根据《课程标准》规定,采取笔试(开卷、闭卷)口试、听力测试、实验、实际操作等方式,注重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视形成性评价。考试成绩不排队,不公布。

(三)各科成绩考核记分和评定方法。高中必修课按《课程标准》的规定,考试科目采取百分制记分,考查科目采用优良、及格、不及格三个等第记分;选修课考核亦采用等第记分办法,及格以上学科成绩记入学生评价手册。选修课采用学分制,每周1课时,学满1个学期,经考查及格,即作1分计算。学校应根据教学计划确定学生一学年必须的选修课学分。

各科须评定学年总评成绩。学年总评成绩按两个学期总评成绩综合评定。学期总评成绩以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评定,体育、美术、音乐等学科可根据平时考查和考试成绩评定。

(四)学生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在四门以下(含四门)者准予补考。

(五)第一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除下列情况外,一般不举行学期补考。

1、第一学期开设而第二学期不再开设的学科,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者。

2、因特殊情况准假未参加第一学期期末考试而又不能评定学期总评成绩者。

(六)学生不及格学科的补考内容和范围,由学校根据《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确定。补考日期应事先公布,并通知学生本人。

学期、学年补考一般应于该学期结束后的三周内举行。

补考后的各科成绩,只记及格和不及格;因特殊情况经准假缺考的学生,其补考成绩,可按实际考试成绩评定;无故不参加考试的学生,不再给予补考。

(七)学生思想品德评定,每学期评定一次,品德评定等第记入学生学籍卡。思想品德评语应符合不同年龄阶段学生心理发展特点,充分反映学生个性,应以正面引导式的鼓励性评语为主。高中学生毕业须进行毕业鉴定,学生毕业鉴定应采有自我评定和小组评议相结合方式,毕业鉴定的结论要与学生本人见面。

 

升级与留级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留级。

1、学生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五门者(体育、音乐因生理缺陷等原因,经校长批准免修,不予计算),不得补考,即予留级。

2、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在四门以下(含四门)者,经补考后,语、数、外三门中有两门不及格者;或语、数、外三门中有一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不及格学科达四门者。

3、高中学生选修课成绩未达到规定学分,或活动课一学年无故缺席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高中学生在同一学年连续学习两年仍不能升级者,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可令其退学。

 

跳级与单科免修

 

(一)学习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学年学力程度的学生,由学生和家长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纪学习,同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学科成绩保持优良,有一定自学能力,单科学习成绩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学科比赛中获名次,或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有学生和家长提出单科免修的申请,经班主任、任科老师和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可以单科免修。

 

毕业结业肄业

 

(一)高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成绩及格,或成绩中语、数、外三门及格,其他学科有一门不及格,德育、体育、劳动技能符合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二)高中学生修业期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1、语、数、外三门成绩及格,其他学科三门成绩不及格以下(含三门)者。

2、语、数、外三门成绩中有一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一门不及格者。

3、品德测评(含思想政治课成绩)总评等级为“差”者。

4、体育总评成绩不及格者。

5、劳动技能等级测试不合格者。

(三)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肄业,发给肄业证书。

1、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而中途退学者。

2、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而中途休学,休学期满无复学条件者。

3、学完规定学习年限,但达不到毕业、结业标准者。

(四)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免予会考,学校自行组织毕业考试,试卷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高中毕业生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同一监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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