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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基层单位: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4]77号),为加快我区普教系统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结合本区普教系统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评聘范围
(一)本区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高中等从事基础教育的在岗教师。
(二)本区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专业人员,现在本区普教系统教师岗位上任教的,须按中学教师高级职务的任职条件参加转岗详评审。
二、评聘机构
(一)学校(幼儿园)
1、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任委员会),负责本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国家《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市、区县人事职改部门及教育行政部门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文件精神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考核等工作的具体办法。
(2)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结构比例内(见附件一)设置本校各级教师职务岗位,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岗位和岗位职责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向学校全体教师公布。
(3)定期考核本校教师的师德修养与工作业绩、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研究水平。
(4)审核本校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所提交的申报材料。
(5)根据平时的考核结果并结合职务评聘的要求,对申报人的师德修养与工作和教育教学能力作出评价。
(6)根据学校的发展情况、岗位情况以及应聘人员情况,提出本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拟聘人员名单。
2、聘任委员会人员组成
聘任委员会由3—9人组成(幼儿园为3--5人,中、小学为5—7人,完中等大型学校为7—9人),校长(园长)任主任委员。聘任委员会中应有教代会代表或工会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参加,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二)教育行政部门
黄浦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黄浦区)》(以下简称高评委)。
1、学校评议组设置:
高评委下设语文、数学、英语、政治、物理、化学、历史等学科评义组。
根据沪教委人(2004)77号文要求将体育、音乐、美术、地理、生物、校外教育、职业教育、劳动技术教育、计算机、幼教、跨学科教育、德育、教育管理、教育和心理等学科将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评审。
2、高评委及学科评议组的主要职责:
(1)学科评议组对申报人的师德修养与工作业绩、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研究水平进行综合评议。
在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议的过程中,必须对申报人进行专业答辩或面试(根据需要也可增加笔试)。
(2)高评委讨论学科评议组的评议意见,对是否同意申报人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作最后审定。
三、评聘程序(详见附件二)
四、评聘条件:
(一)师德
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师生关系健康、良好;为人师表,道德高尚,严于律已,有团队合作精神;认真、负责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并具有进取精神。
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教师师德方面的具体考核指标由校聘任委员会制订
(二)教育教学能力
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人员,应在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应有良好的教学素养和科学人文素养,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显著;能积极参与有关教育改革与研究;在德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成绩。
(三)教育教学研究水平
申报中学高级都职务的人员,应有一定的教育理论基础知识,在区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过有罗高水平的论文或其他研究成果,在实践素质教育的过程中,能结合教育教学实际开展课题研究,对教育教学规律和方法的实际运用有理性的总结。
(四)学历
1、评聘中小学教师职务,应具备国这教育部所规定的合格学历。
2、1951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任教的教师,申报中学教师高级职务,应分别具有本科、大专其以上学历。
3、197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中学教师高级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专业及其以上学历。
4、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的教师,须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学科教材教法”专业合格证。
5、先工作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规定的学历的人员,必须在取得规定学历以后从事本专业工作至少三年。
(五)任职资历
1、中学教师高级职务评审任职期限截止到申报当年12月31日。
2、申报中学教师高级职务应当有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级职务任职累计満5年的经历。
3、从其它专业技术岗位转到教师岗位的人员,应有中级职务累计满5年的经历,其中被聘中小学教师中级职务不少1年。
4、非中小学教师系列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在中小学教师岗位上工作满一年,经考核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方可转岗评聘教师系列高级职务。
(六)破格评聘
资历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指任中级职务须四年及以上,但不満五年的对象)或1951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在学历上不符合评聘条件中的学历要求,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人员,如确有真才实学,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破格评聘:
1、任中级职务期间完成5年任课教学工作量。
2、思想品德与工作业绩、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研究水平各方面均符合中学高级都职务任职条件,且在区考核评议中名列前茅。
3、任中级职务期间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申报评聘德育学科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者,其担任班主任工作应满10年(资历破格者应满8年),有较高知名度,任中级职务期间承担区县级及以上德育工作的咨询、示范、评估、审定等任务,在德育工作方面 取得显著成绩,所带班级曾获市级及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或本人获市级及以上德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申报教育管理学科的校领导,必须任校级领导职务满5年,任中级职务期间教育教学管理业绩显著,学校获得区级及以上文章单位称号,或分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获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3)担任本学科教学工作一般应满8年,在推动素质教育、课程教材改革方面卓有成效,了解本学科教学研究动态,有较高知名度,任中级职务期间承担区级及以上本学科教学工作的咨询、示范、评估、审定等任务,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教育和发展智力、培养能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观摩竞赛一、二等奖。
(4)承担学校教育教学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任中级职务期间承担区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其研究成果获得市级及以上教育科研部门等第奖,或出版过教育教学专著,或在市级及以上刊物独立发表(或以第一作者发表)3篇以上理论联系实际、有较高水平的论文。
(5)因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获得市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国家部、委级教育教学专项荣誉称号。
(七)高中教师的初中或农村教学经历
1、市、区重点中学和高级中学中的教师有初级中学或农村学校教学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评聘。
2、凡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市、区重点中学和高级中学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应有不少于一个学年的初级中学或农村学校教学经历。未満一学年的但已到岗的,可申报评审,但满一学年后方可聘任。
(八)继续教育
中小学教师必须完成《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进修规定》规定的教师职务培训任务方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九)外语水平
195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人员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国家人事部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资格外语等级考试”或上海市人事局组织的“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英语等级考试”的C级考试合格成绩。(申报外语学科的人员,应有本专业外语A级考试中第二外语C级考试合格成绩)。
(十)计算机水平
195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人员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应有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的“上海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成绩,其中1953年1月1日至1959年12月31日出生的人员考B类,196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考A类。
(十一)支教教师的政策
1、到云南等西部地区或上海市郊区支教1年以上并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担任中级教师职务满4年者,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2、到云南等西部地区支教1年以上并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者,支教期间在当地所写的有关教育教学方面的调查报告以及论文被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应视作在区(县)级刊物发表。
3、到云南等西部地区支教1年以上并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者,其外语和计算机成绩可不作为必备条件。
4、到云南等西部地区支教1年以上并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者,在当地开展培训、进行带教或开高公开示范课等,可观其具体开展工作的情况,折合成相应学分记入其本轮参加教师职务培训的学分中。
五、关于随堂听课和论文鉴定
(一)关于随堂听课
1、随堂听课原则上每学年组织1至2次。符合任职基本条件的教师,可向高评委提出申请。
2、高评委学科评议组专家对申请人进行一次或一次以上的随堂听课。每次随堂听课都应作出随堂听课鉴定意见。随堂听课鉴定意见分为优秀(A)、达标(B)、基本达标(C)、尚未达标(D)四等。作为教师今后申报中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之一,有效期为二年。
(二)关于论文鉴定
1、论文鉴定原则上每学年组织一次。符合任职基本条件的教师可向上海市教育评估院提出申请。
2、申报人提交代表本人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的论文一篇,提交的论文应是任中级职务以来在区县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的或在区县级及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过的,提交的论文应与所任教育教学工作以及今后所申报的学科相一致。
3、论文鉴定意见分为优秀(A)、达标(B)、基本达标(C)、尚未达标(D)四等。作为教师今后申报中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之一,有效期为三年。
六、评聘工作的监督
为监督和保证局所属单位评聘机构评聘行为的规范性,黄浦区教育局成立教师评聘纪律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律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由7—9人组成。
各学校也应成立教师职务评聘纪律监督小组,3—5人,由党支部书记、工会代表、教师代表,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
(一)局纪律监督委员会、校纪律监督小组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本区、校教师职务评聘过程中局所属单位评聘机构评聘行为的规范性。
2、发现评聘中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反评聘程序的,有要要求评聘机构及时纠正并严格按照有关原则、程序执行。
(二)局纪律监督委员会、校纪律监督小组工作程序
1、申报人或其他人员发现评聘机构在评聘中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反评聘程序的,可向局纪律监督委员会、校纪律监督小组书面申诉或检举。
2、局纪律监督委员会、校纪律监督小组在接到签署真实姓名的申诉或检举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诉人或检举人是否受理的意见。
3、受理后,局纪律监督委员会、校纪律监督小组应即刻进行调查。自受理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诉人或检举人处理结论。
4、局纪律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见附件三)
七、中学高级教师评聘工作受理
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在黄浦区教育局领导下,黄浦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具体事项的受理和处理工作。(见附件四)
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教师的切身利益和学校教育工作的发展,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聘工作,使评聘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而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工作。
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