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致中学依法办学法治风险点——教师合同

作者:校办     发布时间:2016-3-11 点击数:2004

教师合同:

一、风险点[1]

据调查,在教师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中,多有违约金条款,且都是单方违约金条款,即如果教师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则按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来计算支付违约金;一般以没有履行期限一年赔偿校方一万元计算,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除此之外,也有一些聘用合同约定,如果教师不遵守单位工作纪律,或在年终各项工作综合评比中不达标或处于后进的,要向校方交纳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违约金。由于学校工作的特殊性,教师的突然离职会影响学校原定的工作计划,离职教师的合法权益与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难以两全。对基础条件比较差的学校,教师难招,招了以后难留,矛盾更显突出。

二、案例[2]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2014年陈女士从河南大学毕业后,通过洛阳偃师市统一组织的社会招教考试,被分配到偃师高中。报到后,学校让她签订一份聘用合同,并提出:她必须在学校工作5年,否则需交纳一定的违约金。因当时没有下决心,陈女士并没有签。然而,让她没想到的是,这份没签的合同,却在她今年提出辞职时,被学校单方面宣布生效——认为没有签也按合同办,说她必须工作5年现在只工作一年,剩余的都得赔出来,要交四万九千八。不给钱,学校不盖章办离职手续,偃师市教育局也会扣着她的档案不放,她无法到新单位报到。最终,在与学校“讨价还价”之后,学校最终答应她交4万元即可离职,她到处借钱,最终筹集了4万元,还有其他两位和她一起离职的教师,也每人交了4万元。

三、分析

我国现行法律允许学校聘用教师,双方签订聘用合同,但对聘用合同的性质、聘用合同的内容以及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等均没有明确规定。在法律界,认为教师聘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应参照《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来签订聘用合同已成共识,但《劳动法》中对于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完全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

对陈女士的遭遇,法律界人士认为,学校为了留住教师,在合同中加设了“违约金”等限制性规定,不符合《劳动法》“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本身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合同法》中的违约金在功能上是为了弥补一方违约后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即违约金在性质上属于赔偿性质的,而不是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数额的约定,应当以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基础,违约金过高,就变成了惩罚性违约金,就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精神,变成了恃强凌弱的工具;反过来,如果违约金过低,不能弥补因违约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则违约金条款形同虚设,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违约金的事,陈老师和学校双方并没有正式签订合同,因此,从法律上来说,违约金对双方均是无效的。除了向有关部门举报,陈老师也以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四、建议

根据学校工作的特点,我校聘用合同的起止日期和学年度的起止日期保持一致。每学年开学前与合同即将到期在职教职员工续签聘用合同,既能调动教职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又能及时了解教职员工的工作状态。每学年由考评小组对在职教师进行专技考核,每年末由各组室进行年终考核,通过自评与互评,激励教师专业发展。此外,经过前期排摸,学校会定期进行师资分析,合理安排岗位及制定招聘计划,在有教师离职时,学校人事处会及时办理各类离职手续,从制度上将教师离职给学校、学生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从而既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又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 

 

 

 

 

 

 

 

 

 

 

 

 

 

 

 

 



[1] http://wenku.baidu.com/link?url=pVa3mT0jHvzlCXnEjVsgt_3tQAhydCpWgcpcnHI3aTTPQbnEIP_KEKOw8mJCHKG5uwipRos2I0UScJkNLhaCbst6B-SUbBUf8_FFpAuO2-i

[2] http://news.xinmin.cn/shehui/2015/08/31/28500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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